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亚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修订)2022-03-31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三月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证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亚强硅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3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4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100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
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6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4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7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8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9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11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得的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12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13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13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15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
    第16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第17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18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19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20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遇有特
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形式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21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22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23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24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25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26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27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28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2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30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31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32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33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34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35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36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37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通过。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召集人在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当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的交易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如果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交易事项与
某一股东之间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当予以披露,并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股
东亦不应计入有表决权的法定人数;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第38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39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40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
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对于被提名推荐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
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候选董事、监事的意见;
    (二)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应当要求其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
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地履行董事或监事的
职责;
    (三)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
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东提供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董事会根据对接受提名的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
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监事会对接受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41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42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43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44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45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46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及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47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48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49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
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50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51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当次股东
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52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53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54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55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
程》执行。
    第56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57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58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59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60条 本规则修订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61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