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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2022-03-31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三月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以及《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
 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属于国家秘
 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应
 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
 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