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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拉夏贝尔: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11-01  

						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拉夏贝尔      公告编号:2018-071
证券代码:06116           证券简称:拉夏贝尔

   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11/6       -           2018/11/7      2018/1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10 月 19 日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0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拉夏贝尔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18-064)。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
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47,671,64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6,917,910.50 元。其中 A 股总股本为
332,881,842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3,220,460.50 元,H 股总股本为 214,789,800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3,697,450.00 元 H 股利润分配依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责
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于公司 2018 年 10 月 19 日披露在香港交易所网站
的《(I)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举行之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II) 调整董事会人员
构成;(III) 委任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及(IV) 宣派 2018 中期股息》现金红利按
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所缴纳的所得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11/6       -           2018/11/7      2018/1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股东邢加兴、上海合夏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外,公司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邢加兴、上海合夏投资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2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
得税。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 A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22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225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225 元。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
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 2700 弄 50 号 4 号楼 12 楼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1108
联系电话:021-54607191,021-54607196
传真号码:021-54607197
公司网址:http://www.lachapelle.cn
邮箱:ir@lachapelle.cn

特此公告。

                                       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