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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拉夏:拉夏贝尔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12-11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拉夏贝尔服

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

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信

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

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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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

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根据

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或程序,以确保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六)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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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 1-5 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在不影响前述 1-5 项规定适用性的前提下,有关交易符合《香港上市规则》须予公布

的交易的条文下对交易的定义,并且按《香港上市规则》计算的五项比率,包括“资产比率”、

“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及“股本比率”之中的任何一项适用比率达到

或超过 5%。五项比率的定义如下:

    (1)“资产比率”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账目或最近期公布的中期

报告所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作准)并扣减有关会计期间建议或宣派的任何股息;

    (2)“盈利比率”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税前

盈利;

    (3)“收益比率”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上年度经审计的收益;

    (4)“代价比率”指有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公司上市地证券于有

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乘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5)“股本比率”指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如适用),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7.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8.以上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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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上述第八条第(六)款第 8 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财务公司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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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不影响前述 1-2 项规定适用性的前提下,在《香港上市规则》下并非获得全面披露

豁免的关连交易;

    4.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八)应当及时报告诉讼、仲裁事项;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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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

    (十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二十)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规定构成公司内幕消

息或其他需要对外披露的事项;

    (二十一)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

发生变动;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送重大变化等);

    (二十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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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控(参)股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该控股

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如出现法院裁定

禁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

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

信息的当日,以微信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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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遇到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也可直接向

公司董事长、总裁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按相关规定予

以公开披露;对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及

时转达公司董事长,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会议召集程序,并及时向全体董事、

监事、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以便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

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该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