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圣晖集成:圣晖集成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10-29  

                        证券代码:603163           证券简称:圣晖集成         公告编号:2022-008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
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及《关于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
事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根据核准发行数量和股票发行的实
际结果,在《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圣
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同时
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涉及的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工商变更登记
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15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6,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201408 号)。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000 万元增加至 8,000 万元,公
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
资、上市)”。


    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增加“建设工
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          公司系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7532181438。                    913205057532181438。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0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许可【】【】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证监许可【2022】【1915】号)核准,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2000】万股,于【2022】年【10】月
 市。                                    【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
 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经营范围:从事系统集成服务;机电系 营范围:从事系统集成服务;机电系统、
统、暖通空调系统、无菌化系统、建筑 暖通空调系统、无菌化系统、建筑设备
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及相关设备安 管理系统的设计及相关设备安装;空气
装;空气净化工程、消防工程、房屋建 净化工程、消防工程、房屋建筑工程、
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 室内外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管道
程、管道工程的施工并提供相关的技 工程的施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
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工业用开关电源 售后服务;工业用开关电源转换器及部
转换器及部件的研发、制造;本公司生 件的研发、制造;本公司生产产品的同
产产品的同类商品以及建筑材料、无 类商品以及建筑材料、无尘、无菌净化
尘、无菌净化设备及相关设备、构配件 设备及相关设备、构配件的批发、进出
的批发、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 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第三类医 定办理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金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金属结构制造;
属结构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 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
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依法须 金属制品制造;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
股,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除外:
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 与 持 有 本公 司 股份 的其 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 将 股 份 用于 员 工持 股计 或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 股 东 因 对股 东 大会 作出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五) 将 股 份 用于 转 换上 市公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权益所必需。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股份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一) 证 券 交 易所 集 中竞 价交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向全体股东按
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通过。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 定 公 司的 经 营方 针和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投资计划;                              资计划;
    (二) 选 举 和 更换 非 由职 工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 议 批 准公 司 的年 度财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 议 批 准公 司 的利 润分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 公 司 增加 或 者减 少注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册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 发 行 公司 债 券作 出决          (八)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作 出 决
议;                                    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请、解聘会              (十一)    对公司聘请、解聘会计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
规定担保事项事项;                   规定担保事项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四)     审议公司提供下列财
事项;                               务资助(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十四)   审议公司提供下列财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
务资助(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
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
等行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 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
50%、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提供财务资助):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定的其他情形;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
定的其他情形;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 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
人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
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 外);
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除外);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的关联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十六)   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
以上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十六)   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十七)   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十七)   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 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
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50%以上;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超过 5000 万元;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50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50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取绝对值计算。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十八)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金用途事项;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十九)   审议公司与公司董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 绝对值计算。
生的关联交易;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
    (二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 达到第 4 项或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
员工持股计划;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二十一)     审议公司的股份 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
回购方案;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二十二)     审议法律、行政 审议。
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各项内         (十八)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部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金用途事项;
他事项。                                   (十九)    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关联交易;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二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代为行使。                            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      审议公司的股份
                                      回购方案;
                                           (二十二)      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各项内部
                                      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 单 笔 担 保额 超 过公 司最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 公 司 及 其控 股 子公 司的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四) 连 续 十 二个 月 内担 保金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十的担保;
30%;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五) 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或 本章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半数以上通过。                     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
                                   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
                                   度。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提出请求。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自行召集和主持。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董事会,同时向上海市证监局和上海 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 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上海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案的内容。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期限;
    (二) 会议方式;                          (二) 会议方式;
    (三) 提 交 会 议审 议 的事 项和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提案;                                  案;
    (四)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四)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 间及表决程序。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上通过:                                通过:
    (一) 公 司 增 加或 者 减少 注册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资本;                                  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 变更公司形式;                      (三) 变更公司形式;
    (四) 本章程的修改;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五)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 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
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 连 续 十 二个 月 内担 保金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                                   30%;
    (七) 股权激励计划;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票表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时公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利。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 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
会决议中应当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应当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的表决
                                        程序为:
股东大会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的表决
                                        (一)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
程序为:
                                        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
                                            (二)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联交易事项;
(二)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八十条和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九        第八十一条规定表决。

条和第八十条规定表决。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           (删除该条款)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除现场会
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的董事:
    (一) 无 民 事 行为 能 力或 者限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期满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四) 担 任 因 违法 被 吊销 营业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五) 个 人 所 负数 额 较大 的债 到期未清偿;
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六) 被 中 国 证监 会 处以 证券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务。
职务。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第一百〇九条 独 立 董 事 应 按 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 定 公 司的 经 营计 划和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投资方案;                              资方案;
    (四) 制 订 公 司的 年 度财 务预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 订 公 司的 利 润分 配方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 订 公 司增 加 或者 减少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证券及 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证券及上市
上市方案;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 定 公 司内 部 管理 机构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的设置;                                设置;
    (十) 聘 任 或 者解 聘 公司 总经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制度;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案;                                  制度;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项;                                  案;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或更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项;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或更
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规章、股东大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职权。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股东大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准。                                  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其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其他
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 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
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除本章程
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外的担保、租入 第四十五条外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权利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决
一的,由董事会决策:                    策:
    (一) 交 易 涉 及的 资 产总 额占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但
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不 足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作为计算数据;                          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
的 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虽 不 足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50%,或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收入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5,000 万元;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虽占公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虽占公司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
元;                                    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虽公司 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虽占公司最近一
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五) 交 易 产 生的 利 润占 公司 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虽占公 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期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虽公司最近一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但绝对金
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虽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 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
相关经营决策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细则等规定进行审批。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由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相
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 关经营决策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
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 等规定进行审批。
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
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规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 规定。
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必须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
事审议同意。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审议同意。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
权限为: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公司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 权限为:
议后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
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公司与关
人员提供借款。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与关联 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款。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 0.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提 供 担 保 除
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进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
的关联交易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前,取 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
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 的累计数量计算。
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公司拟进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前,取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 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 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 的半数以上同意。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
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
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 分之二以上同意。
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
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
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 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
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
大会作出指示。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
                                  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
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出指示。
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二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
管理人员。                        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上海市证监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披露中期报告。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上海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 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
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期 1 年,可以续聘。                  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
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
 程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而解散的,应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公司首次        第二〇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市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变更以工商部门最终备案登记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