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晖集成: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2023-04-08
公司名称: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ASM-30
版次 01
文件名称: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生效日 2023.04.07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福利体系建设,减轻员工购房负担,更好地推行员工激励政策,
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及有潜力的员工,真正实现“安居乐业”,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将投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及月供贴息提供免息借款。为规范管
理,加强过程管控,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境内下属分、子公司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签约地首套房首付借款
以及首套房月供贴息借款。
二、 长驻海外的调派员工参照调派当地管理办法;短期派驻海外员工可以选择海外自住的首
套房首付借款,或选择国内劳动合同签约地(城市)的首套房首付借款。
三、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不适用本办法,关联人是指其亲属,包括
但不限于配偶、子女、父母等。
四、 两种借款类型中,每一类型的借款同一员工只可享受一次。
五、 配偶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只能有一方享受此购房及月供贴息借款政策。
第三条 权责
一、 行政处:负责本办法起草、制定、修改、废止及核定事项。
二、 借款员工所属部门为预审部门,经部处负责人预审通过后提交人资部汇总并呈公司领导
层核议。
三、 财会处:为员工借款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拨款及还款等事宜。
第四条 借款类型
一、 首套房首付借款:用于员工本人在劳动合同签约地的自住首套商品房购买时的首付款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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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二、 首套房月供贴息借款:用于员工本人已向银行进行劳动合同签约地首套商品房的购买贷
款,且目前仍在偿还贷款的借款。
第五条 申请资格
一、 在公司累计工作时间满三年及以上者。长病假或停薪留职(不超过 1 年)者,则发生当
年度不计入累计工作时间;离职后再次入职或停薪留职超过 1 年者,则按最近入职(到岗)
为起始时间计算累计年限。
二、 需满足近两年度年终绩效排名为 A 或 B,且按《员工积分管理计分标准》(附件一)中的
标准,认定个人上年度积分。
三、 最终认定享受借款员工,需依照当年度公告可借款名额与个人积分分数高低排列决定。
四、 特殊情况,以「签呈」经核决权限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服务期限
一、首套房首付借款:员工取得借款资金后,必须保证自借款资金取得之日起算,向公司履
行不低于七年的服务期,具体内容以公司和员工签署的借款协议为准。
二、首套房月供贴息借款:员工取得借款资金后,必须保证自借款资金取得之日起算,向公
司履行不低于五年的服务期,具体内容以公司和员工签署的借款协议为准。
第七条 借支额度
一、 依上年度营运情况,由公司提拔一定自有资金做为免息借款额度,但总借款额度以“累
计年度总额度”不超过 1000 万为上限,设立借款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免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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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员工归还借款情况,于总额度内循环使用。下年度申请的总名额依资金池剩余总额而
定。
三、 首套房首付购房借款额度:以借款人上年度税前年薪的 2 倍为标准,但总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为限。
四、 首套房月供贴息借款额度:以借款人上年度税前年薪的 1.5 倍为标准,但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剩余还贷金额。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借支:
一、 既有个人借支(非公务相关)尚未全额偿清者。
二、 申请借款之前两个年度内产生借支过程中有未依时偿还者。
三、 申请人或配偶(若已婚)有不良个人征信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 借支原因,经审核不实或不符借支规定者。
五、 上一年度有小过(含)以上等不良记录者。
第九条 申请和审核
一、 资格申请和审核
1、资格申请流程:每年 2 月 28 前,公司公告当年度两种借款类型可享受的名额,员工集
中于每年 3 月 31 日之前向人资部领取「员工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上一年度积分认定,
由人资部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
2、资格审核和认定:依当年度公告的可借款名额数,根据员工积分排名由高至低,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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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之前由公司确认最终当年享有借款资格的人员。
二、 被公司认定符合当年度申请条件员工的借款资格有效期保留至次年 12 月 10 日,若在此
期间员工未购买住房且未进行借款申请流程,则取消该员工本次借款资格,之后需按流程
重新认定、申请。
三、 借款流程和检附文件
1、借款流程:申请人至 ERP(aapt150 作业)填写《ZA17-员工借支单》,同时提供相关检附
文件呈权责主管签核,提交人资部进行资料审核,最终至财会处放款。
2、检附文件
2.1 首套房首付款借款:1、《员工购房借款合同》;2、购房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订金
收据、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贷款合同等署有员工本人姓名的有效证明材料;3、《担保
合同》;4、父母或配偶(已婚)的身份证复印件;5、《员工个人借支借据》;6、《ZA17-
员工借支单》;7、申请人及配偶(已婚)《个人征信记录》。
2.2 首套房月供贴息借款:1、《员工购房借款合同》;2、含有本人名字的房产证复印件、
最近一期购房贷款余额记录;3、《担保合同》;4、父母或配偶(已婚)的身份证复印件;
5、《员工个人借支借据》;6、《ZA17-员工借支单》;7、申请人及配偶(已婚)《个人征信
记录》。
第十条 借款支付
经权责主管核准后,经财会处与申请人约定付款日后,以转账方式一次性交付于申请人,
并妥善保存汇款凭证以利管理。
第十一条 清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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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付款借款总还款期限不得超过 7 年,月供贴息借款总还款期限不得超过 5 年,可提前
还款。
二、 以按月、季或分年偿还之方式,具体在借款合约中约定。还款金额由其薪资或奖金中优
先扣回,不足部分于约定激励到期时员工自行补足,但每年最低还款额不得少于以下借款
比例:
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借款类型
首付款借款 5% 10% 10% 10% 20% 20% 25%
月供贴息借款 10% 15% 20% 25% 30% / /
三、 借款应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全数还清,无法按期还款的,需在产生欠款二个月内与公司重
新拟定剩余还款计划。重新签订之计划仍需满足每年最低还款之要求,并将此作为《员工
购房借款契约书》之补充附件。若未在二个月内与公司商议重新拟定还款计划,即被认定
恶意拖欠,拖欠期间(即应还款日次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将按欠款金额以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向公司支付贷款利息。
四、 根据相关税务法规定,因此产生个人所得税则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借款期间主动申请离职者或被动离职者,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 借款员工未满约定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主动离职
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动离职的,须在提出离职报告或被通知解除劳动合
同之日 5 天内一次性还清借款及利息(若有):
1、员工离职之前已还清借款者,需支付借款本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利息金额=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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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资金×占用时间×利率。
2、员工离职时未还清借款,除应一次性清偿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借款本金
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利息金额=实际占用资金×占用时间×利率。
利率:以公司实际放款当月为基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具体以《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二、 员工离职时尚有未发放的薪资或其他款项的,公司有权将该薪资和其他款项优先用于抵
扣员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足部分员工应当自行补足,员工无异议,否则公司有权暂缓
办理其离职手续。
三、 借款员工调职集团内其他子公司者,其所欠借款,需于调职日提前归还至原公司,后再
向新任职子公司做借款申请。
四、 借款员工如在职期间发生死亡,或行踪不明者,其所欠借支,依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借款员工应于签订《员工购房借款契约书》时,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其中包括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并明确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保证、质押。
二、 借款员工离职前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履行义务的,除需支付未还借款本金及
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外,自延迟给付之日(即提出离职报告或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 5
天后)起,按照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支付滞纳金。
第十四条 其他
1、行政处应于次年5月30日前,负责对未还清借款员工的产权状况进行评估,以确保员工购房
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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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员工在还款期间将房屋出售、转让等,其未还清借款应一次性归还公司。
第十五条 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如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修订。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管理层执行,修订时亦同。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附件
《员工购房借款契约书》
《担保合同》
《员工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第十七条 制订及修订日期
本办法于2023年02月06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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