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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晖集成: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0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圣晖集成

 保荐代表人姓名:夏建阳                     联系电话:0512-62938508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博雄                     联系电话:0512-6293850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圣晖系统
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15 号)
核准,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晖集成”)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 万股股票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吴证
券”)作为保荐机构负责圣晖集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规
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
息披露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东吴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1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东吴证券已与圣晖集成签订保荐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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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证券与圣晖集成保持密切的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                                                 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4                                                 成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5                                                 成及 相关当事人 未出现违法 违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圣晖集成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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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经核查,圣晖集成已建立健全并
7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效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经核查,圣晖集成已建立健全并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东吴证券督导圣晖集成严格执行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各项信息披露制度,未发现其向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遗漏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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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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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成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成及控股股东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的事项,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成未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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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事项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
15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东吴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16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要求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
17     公司利益;
                                                   成未出现涉及专项现场检查事项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
       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
       向本所报告。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吴证
                                                   券对圣晖集成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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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等承诺事项                              目的 实施等事项 进行了持续 关
                                                   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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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审阅了圣晖集成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
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及其
他临时报告等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
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成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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