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集团: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3-08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
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照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
的,可以按照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管理流程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
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业务部门收集,由相关
事项负责部门发起,列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
据,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二)相关申请部门及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
办公室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进行审核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认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
将审批表提交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签字;
(五)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如相
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
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涉及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