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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通集团:汇通集团投资管理制度2022-04-09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货币资金、股权、
经评估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
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子公司或
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
兼并行为等权益性投资;

    (二)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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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所有对外投资立项、审批、执行等相关程序都必须符合公司内控制度
的要求。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需经股东
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
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 0.05 元的,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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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
理决定。

    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
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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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控制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外)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
资。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
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牵头负责
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报告。同时,董事会办公室须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
协议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需求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财务
或其他管理人员,并对派驻被投资单位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年末述职、年
度经营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
《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
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投资项目
确定后,财务管理部负责资金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并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
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
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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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
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按程序要求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
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5、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总体发展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且缺乏市场前景的;

    3、自身经营资金已明显不足,急需补充大额资金的;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董事会办公室须会同财务管理部对拟处置对外
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原因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
提交书面报告至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处置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与批准实
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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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或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
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各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会
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
切关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子公司提供
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依
法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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