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华股份: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2-15
证券代码:603182 证券简称:嘉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4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
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山东嘉华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30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14 万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2〕458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23,410,000.00 元变更为 164,550,000.00 元,
公司股份总数由 123,410,000.00 股变更为 164,550,000.00 股。公司已完成首次发
行并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
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
变更和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和更正。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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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41,140,000 股,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
上市。 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嘉华股份,股票代
码:60318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455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食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食
品 工 业 用 大 豆 蛋 白 ( GB/T20371 ) 大 豆 油 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20371-2016)、大豆油
(GB1535)生产、销售;大豆购销;吹瓶生 (GB1535)生产、销售;大豆购销;吹瓶生
产、销售;大豆膳食纤维、低温豆粕、大豆磷 产、销售;大豆膳食纤维、低温豆粕、大豆磷
脂、低温脱脂白豆片、大豆多糖、大豆深加工 脂、低温脱脂白豆片、大豆多糖、大豆深加工
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含茶制品的代 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含茶制品的代
用茶的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 用茶的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上述经营项目依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上述经营项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455 万股,全部
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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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
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的股东。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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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的其他义务。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的其他义务。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资产 10%的担保;
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大会审议: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万元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担保; 30%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保。 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担保;
上通过。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他担保。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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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公司利益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半数以上通过。
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条(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及表决程序。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一条(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第六十二条(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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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七十六条(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变更公 第七十八条(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含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含
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 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九十四条(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第九十六条(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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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O 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 O 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以及独立董事工作
内部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 O 六条(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第一百 O 八条(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第一百 O 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就公司购买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就公司购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提 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 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以下简称“交易”)、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程序;就重大交易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项(以下简称“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就重大交易事项应当组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二)接受劳务;
会批准。
(三)出售产品、商品;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四)提供劳务;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五)工程承包;
类资产);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三)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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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时会议的说明。
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 时会议的说明。
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
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一百二十四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
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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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务。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作为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媒体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存续。 续。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
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而解 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而解
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 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
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进行。 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进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第一百九十三条(二)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以在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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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且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经 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实施。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
等法律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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