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机数控: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12-30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
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
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考核工作,并负责对激励对象进行考
核。
五、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于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各个考核年度,
根据公司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度来确定各年度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具体考核情况如下表:
以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考核年度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后净利润为基数,考核各年
预设最高指标(B) 30% 50% 80%
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
润实际增长率 预设最低指标(C) 24% 40% 64%
(A)
A≥B X=100%
各考核年度增长率指标完成
A<B且A≥C X=A/B*100%
度(X)
A<C X=0
预留权益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1)若预留权益于2020年授出,则公司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以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考核年度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后净利润为基数,考核各年
预设最高指标(B) 30% 50% 80%
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
润实际增长率 预设最低指标(C) 24% 40% 64%
(A)
A≥B X=100%
各考核年度增长率指标完成
A<B且A≥C X=A/B*100%
度(X)
A<C X=0
(2)若预留权益于2021年授出,则公司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以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考核年度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后净利润为基数,考核各年
预设最高指标(B) 50% 80% 100%
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
润实际增长率 预设最低指标(C) 40% 64% 80%
(A)
A≥B X=100%
各考核年度增长率指标完成
A<B且A≥C X=A/B*100%
度(X)
A<C X=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
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考核系数(Z) 100% 80% 60% 0
公司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各考核年度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各考核年
度个人考核系数(Z)。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激励计划存续期间每年度一次。
七、考核程序
1、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年度经审计的业绩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解锁期公司业绩
考核指标;
2、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管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4、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及考核结果确认激励对象解锁股票数量。
八、考核结果的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公司证券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
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
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10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2、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激
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的规定执
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激
励计划执行。
3、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