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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机数控: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2-20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上机数控              公告编号:2021-031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7 号)文核准,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机数控”)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9,752,700 股
新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 22,900,763 股,向 15 名定向投资者定向募
集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31 元 , 共 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999,999,953.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23,773,491.28 元(不含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76,226,461.7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071 号《验资
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无锡分行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洛社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
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专户账号              项目名称       存入金额(元)

                                                    年产 8GW 单晶硅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     84010078801100001264                     650,000,000.00
                                                      晶生产项目

                                                    年产 8GW 单晶硅拉
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滨湖支行      10655001040237220                       400,000,000.00
                                                      晶生产项目

                                                    年产 8GW 单晶硅拉
  中国光大银行无锡分行        39920188000657086                       427,999,953.00
                                                      晶生产项目

                                                    年产 8GW 单晶硅拉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510902427110605                        600,000,000.00
                                                      晶生产项目

    南京银行无锡分行           040124000000128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50,000,000.00


  宁波银行无锡洛社支行        7815012200003468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50,000,000.00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扣除

的部分本次非公开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乙方)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
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8GW 单晶硅拉
晶生产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正阳、姚文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