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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机数控: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上机数控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机数控”、“公司”或“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对上机数控进
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                                                   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2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和定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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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并进行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4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
 5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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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的各项承诺。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7                                                   度、规则、行为规范并有效执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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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度、规则。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度,未发现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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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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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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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期履行相关承诺。
       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未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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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不符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15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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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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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17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等
                                                         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
                                                         使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上机数控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机数控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经核查,上机数控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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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谢正阳               姚文良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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