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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机数控: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机数控”、“公司”或“发
行人”)的保荐机构对上机数控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                                                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2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期间的权利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和定期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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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并进行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4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5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6                                                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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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规则、行为规范并有效执行。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规则。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未发现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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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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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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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履行相关承诺。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未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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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符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15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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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17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的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等
                                                   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
                                                   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上机数控持续督
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机数控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机数控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谢正阳              姚文良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