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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机数控: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BJJG1395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机数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金证券”)担任上机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国金证
券作为上机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的相
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投入 72,444.47
万元,尚未使用金额为 21,056.80 万元,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金证券就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国金证券
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截至目前,国金证券对上机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均已届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且相关
募集资金专户均已销户,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
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名称      谢正阳、姚文良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1-6882683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185.SH
         注册资本         27,522.5954 万元
         注册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 15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建良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12 月 28 日、2020 年 7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上机数控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57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普通股(A 股)股票 3,15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34.10
元,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107,41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71,585,594.06
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902,564,405.94 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首发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ZA16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
认。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上机数控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92 号)文核准,于 2020 年 6 月 9 日采取优先配
售和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65 万张,每
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期限为 6 年。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66,500 万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0,464,622.64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人民币 654,535,377.36 元。

    截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27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
认。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五、保荐工作概述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
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申请文件,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
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会质询等;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
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
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
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
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累计
投入 52,056.80 万元,尚未使用金额为 13,691.76 万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
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
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谢正阳              姚文良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