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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元绿能”、“公司”或“发行
人”)的保荐机构对弘元绿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1                                                      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2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和定期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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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并进行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4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
  5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6                                                       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规则、行为规范并有效执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规则。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
        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未发现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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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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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11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
  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纠正。                                           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履行相关承诺。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未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 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15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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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17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等。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
                                                           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弘元绿能持续



                                             2
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弘元绿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弘元绿能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谢正阳




                             姚文良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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