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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正新材: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7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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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8H1306 号

致: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 ”)接受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华正新材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正新材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正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正新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正新材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华正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
上公告。
    根据华正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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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
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名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涛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华一路 2 号公司会议室。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18年11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共计代表股份
61,683,84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205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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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61,595,64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1383%;根据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88,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7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
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此处统计不含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09,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838%。
    本所律师认为,华正新材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涉及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
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公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正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法律意见书


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