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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正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8月修订)2020-08-14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〇年八月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4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 6

第五章 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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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
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法
律文件和《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证券投资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
务等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履行职责。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报道、传递文件、软
硬盘、录音(像)、光盘等资料)向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泄露、
传递、报道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或作出明示或暗示性的说明。对外
报道、传递文件、软硬盘、录音(像)、光盘等资料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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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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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
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
     15、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16、因前期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7、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8、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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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组织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得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一)至(八)项中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
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浙江省证监局和上交所备
案。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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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应及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
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
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须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批准并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四条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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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被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
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公开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含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在编辑、打印、复印时,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密,尽量使
用专用设备,确保信息不外泄。相关内幕信息材料的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
一系列程序要严格按照公司的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也不得在公
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
提前向工商、税务、统计、司法机关等国家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应在提供
之前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及时在证券投资部备案,同时确认与其签署《内部信
息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相关信息保密的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在启
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
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澄清或者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应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问责
和处罚,并将处罚的书面结果及时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因过失导致公
司内幕信息在以合法方式公开前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视
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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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分规章以及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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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表
公司简称:华正新材                                                                                                      股票代码:603186

内幕信息注意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时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                            登记人(注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地点                                 处阶段(注   登记时间
             姓名(注 2)          单位                          间                        方式(注 3)    容(注 4)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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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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