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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正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3-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58号)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或“华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35万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37元,共计募集资金173,719,5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等相

关发行费用40,458,35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3,261,150.00元。该股票已于

2017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承接华

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承接华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法定持续督导期间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延长督导义务。

    目前,华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限

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保荐办法》的有关规定

                                      1
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保荐代表人:李圣莹、刘秋芬

    联系电话:021-38565706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6 日

   注册资本:142,045,312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华一路 2 号

    经营范围:复合材料、电子绝缘材料、覆铜板材料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及

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正新材

    股票代码:603186

    实际控制人:汪力成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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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17 年 1 月 3 日

   证券事务代表:林金锦

   联系电话:0571-88650709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严格按照《保荐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

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华正新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2、督导华正新材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

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

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华正新材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华正新材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华正新材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

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华正新材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持续关注华正新材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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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号)核准,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12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12,695,312股,发行价格为51.2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9,999,974.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3,726,016.91

元。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

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

机构沟通,以及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华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兴业证券承接持续

督导的相关工作中,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持续

督导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公告。保荐机构认为,在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

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

金专户已于同日完成销户手续,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

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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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86)。

    保荐机构对华正新材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非公开发

行 12,695,312 股 A 股股票,并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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