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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正新材:华正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3-25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浙
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制度
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开发行 A 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我们同意本
议案。

    二、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公司编制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本次预案修订稿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预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华正新材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切实可行,且相关主体已对公司填补措施的切
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用途等违
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我们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
                                                       202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