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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5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以上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转换公司债
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监管机

构的要求,对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涉及的转股价格的确定
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明确了受托管理人。本次方案调整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现行政策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二、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
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披露的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编制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修订后的预案符合《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

    三、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为规范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
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修订后的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不存
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