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 2021 年 7 月 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2021年7月13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债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的要求,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公司”、“发行人”或“申 请人”)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告知函所涉及的问题认 真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义。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 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1-2 【问题 1】 关于应收账款。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 例为 47.8%。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2)根据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情况,说明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重大集中风险; (3)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期后回款等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 提的充分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70,683.64 万元、80,988.77 万元、 93,205.50 万元及 110,625.96 万元,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 规模逐年扩大,相应地应收账款规模随之扩大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104,852.29 88,320.94 76,845.53 67,097.17 营业收入 76,958.64 228,408.07 202,585.65 171,402.78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 34.06% 38.67% 37.93% 39.15% 营业收入比重 注:2021 年 1-3 月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已作年化处理。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 值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9.15%、37.93%、38.67%和 34.06%,基本保持稳定。 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的主要原因系业务规模的扩大、营业收入的增长所致,报告期 内公司应收账款变动趋势和营业收入变动趋势较为一致,与业务规模相匹配,具 有合理性。 1-3 二、根据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情况,说明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重大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及对应营业收入的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占应收账款期 应收账款期末 序号 客户名称 末余额合计数 当期营业收入 余额 的比例(%) 2021 年 1-3 月 1 祥丰电子(中山)有限公司 9,531.66 8.62 5,543.69 2 湖北碧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91.39 5.24 4,127.72 3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811.28 5.25 3,931.91 4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4,223.30 3.82 3,266.80 5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884.02 3.51 2,431.42 合计 29,241.65 26.44 19,301.54 2020 年度 1 祥丰电子(中山)有限公司 7,456.90 8.00 12,221.28 2 湖北碧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31.73 4.75 8,870.36 3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299.46 4.61 8,501.51 4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77.53 3.73 7,892.68 5 迅威创建有限公司 - - 7,695.12 合计 19,665.62 21.09 45,180.95 2019 年度 1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213.46 5.20 8,094.03 2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199.15 3.95 6,131.80 3 祥丰电子(中山)有限公司 2,477.57 3.06 5,896.71 4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19.75 3.23 5,695.44 5 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 844.40 1.04 5,652.14 合计 13,354.33 16.48 31,470.12 2018 年度 1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152.59 3.05 6,295.64 2 湖北碧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370.60 6.18 5,771.33 3 舟山国阳科技有限公司 1,339.69 1.90 4,726.50 4 梅州鼎泰电路板有限公司 3,200.86 4.53 4,370.78 1-4 5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88.30 1.68 4,053.87 合计 12,252.04 17.34 25,218.12 注:上述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当期营业收入金额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口径统计。 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前五名客户当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该客户当期营业 收入相匹配,其应收款余额的形成具有合理性。 由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数据中未披露各期末前五名客户的应收账款 余额,故使用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余额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与 发行人比较如下: 公司名称 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生益科技 / 17.74% 23.88% 17.81% 南亚新材 / 28.53% 33.40% 34.34% 金安国纪 / 4.58% 3.88% 6.07% 华正新材 26.44% 25.88% 19.00% 22.77%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前五名应收账款余额的合计金额占当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分别为 22.77%、19.00%、25.88%和 26.44%。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公 司上述比例高于金安国纪,低于南亚新材,与生益科技较为接近,处于行业平均 水平。 因此,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符合行业水平,不存在重大集中风险。 三、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期后回款等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 提的充分性、合理性 (一)应收账款账龄情况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 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 年以内 (含 1 年, 109,363.84 98.86% 91,458.66 98.13% 80,118.16 98.93% 70,471.91 99.70% 下同) 1-2 年 594.52 0.54% 1,260.45 1.35% 768.39 0.95% 133.83 0.19% 2-3 年 576.11 0.52% 407.05 0.44% 42.57 0.05% 28.92 0.04% 1-5 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 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3 年以上 91.49 0.08% 79.33 0.09% 59.65 0.07% 48.98 0.07% 账面余额小 110,625.96 100.00% 93,205.50 100.00% 80,988.77 100.00% 70,683.64 100.00% 计 坏账准备 5,773.67 4,884.56 4,143.24 3,586.47 账面价值合 104,852.29 88,320.94 76,845.53 67,097.17 计 坏账准备计 5.22% 5.24% 5.12% 5.07% 提比例 从账龄结构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占比均超过 98%,分别为 99.70%、98.93%、98.13%和 98.86%,账龄结构合理,应收账款的 逾期风险较低。 (二)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 2021 年 7 月 11 日,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款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110,625.96 93,205.50 80,988.77 70,683.64 截至 2021 年 7 月 11 日已 71,767.59 88,455.53 79,534.18 68,770.92 回款金额 回款比例 64.87% 94.90% 98.20% 97.29%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整体较好,2021 年 3 月末 应收款余额的期后回款比例略低,主要系公司给予部分大客户的信用期较长,部 分应收款尚未到期回笼。总体而言,报告期内发行人期后回款情况良好,不存在 大额逾期、无法收回的坏账。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1 年以内账龄的应 收账款余额占比超过 98%;并且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因此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具有 充分性和合理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6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明细账、营业收入明细账,与发行人 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余额清单、前五大客户的应 收账款情况及该客户对应的当期营业收入明细账,分析其应收账款余额形成的合 理性;并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余额的集中情况,分析发行 人应收账款前五名余额的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水平; 3、获取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表及期后应收账款回款 明细表,分析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逐年增加具有合理性,与公司业务规模、营业 收入相匹配; 2、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应收款余额集中度符合行业水平,不存在重大集 中风险; 3、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期后回款等情况,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具备 充分性及合理性。 1-7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 备工作告知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8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 告知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圣莹 朱 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9 声 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 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 告知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