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以上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 准确及可比性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