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30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以上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
定,25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