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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正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3-1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正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公司”或“发行人”)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号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
     作计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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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并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3                                             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5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6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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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行为规范。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8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
     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向上海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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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易所报告的事项。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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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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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关承诺。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司不存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5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针对华正新材实际情况制定了现场检查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计划,并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1
     质量。                                    年 12 月 31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17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华正新材 2021 年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华正新材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一)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
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与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