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议案及文件、资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共同参与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于新材料领域 中具备高成长潜力的企业,有利于挖掘新材料领域优质企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交易条款公允、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 202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