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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15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三月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决策范围 ............................................................................................................... 1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 2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 3

第五章 附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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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
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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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
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五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证券事务
部、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审批
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
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事项如下:

    (一) 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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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投资事项的其他投资事项: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 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下,且绝对
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
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将编
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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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大
会、董事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财务部门提交
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 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
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
向投资证券部门、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六) 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件报送投资证券部门、财务部门并提
出审结申请,由证券事务部、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
大会进行报告并交投资证券部门存档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 4 页 共 5 页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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