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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1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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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 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和工作对象 ................................................................... 2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 2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信息披露程序 ........................................................... 3

第六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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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合作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
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
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
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
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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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
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 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
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 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和工作对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日常业务负责人,全面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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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
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
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
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一) 股东大会:公司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尊重股东的质询权。为了提
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二) 公司网站: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司网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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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最新的生产经营等信息,并及时刊登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股东
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材料及定期报告供投资者下载。

    (三) 业绩发布与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
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
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公司应避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平
等地向投资者、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 一对一沟通:证券投资部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公司有关部
门、分(子)公司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的有关
人员也应参加。

    (五) 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

    (六) 电话咨询、传真与电子信箱: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投
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七) 媒体宣传与访谈:证券投资部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略等信息进
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对于重大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内部知情者应避免向某家新
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
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第十四条 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其他规定,保证公
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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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
作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
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上市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
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
署承诺书。

    上市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
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
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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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
题”栏目予以展示。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上市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
得撤回或者替换。上市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公司信息
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
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上市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
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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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程序

    (一) 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董事会秘书
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整理,经中介机构提出建议后,报公司董事长审阅批准。

    (二) 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由各部门配合提
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写材料,由公司高层领导审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
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对外口径后再进行披露。

    (三) 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领导小组审议,形
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14 日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