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望变电气:望变电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5-14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还将通过现场、网络
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参加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四)一对一沟通: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
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
投资者。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披露的问题,可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五)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
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六)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有计
 划、有目标地通过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对公司战略等进行客
 观、有效的宣传。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
 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公司可
 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
 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七)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八)现场参观: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九)公司网站: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
 息窗口。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内容是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的原则下,及时向投
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
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
理人员与员工。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监事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接受全
面和系统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及时了
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
系工作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
工作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确定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保证在第一时间向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报告应披露事项,以便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及
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借助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