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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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342
受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变电气”或“公司”)
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
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
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重庆市长寿区望变电气 A 区三
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杨泽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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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变电气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62,384,99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248%。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所委派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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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变电气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变更注
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时,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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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重庆望变电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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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元 傅扬远
李聿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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