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得科技: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0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公司可
对如下信息进行暂缓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三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公司可
对如下信息进行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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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二)相关业务负责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
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拟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上相关事项的项目资料和
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
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暂缓或
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
进行登记,保存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
相关文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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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参照《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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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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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人士是
或豁免事项的知
否书面承诺保密
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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