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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得科技:东方投行关于汇得科技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福建汇得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2020-06-16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福建汇得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

                                    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得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汇得科技拟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福
建汇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汇得”)增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996 号”《关于核准上海汇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2,666.666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6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2,266.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891.00 万元,上述资
金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56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
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
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万元)
         年产 18 万吨聚氨酯树脂及其改性
  1                                               45,000.00             41,500.00
         体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万元)
  2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3,500.00                   3,195.50

  3      智能化改造项目                                 3,500.00                   3,195.50

                 合 计                                 52,000.00                  47,891.00

      其中,“年产 18 万吨聚氨酯树脂及其改性体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福建汇得。

      三、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福建汇得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龙安开发区青涵路2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中
      注册资本:叁亿圆整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100%股权
      设立日期:2016年7月19日

      经营范围: 化工新型材料、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不含
危险化学品);对外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
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聚氨酯树脂、甲苯二异氰酸酯、4.4 二本基甲烷二异氰酸
酯、二甲基甲酰胺、聚酯多元醇经营(不带储存设施)。

      福建汇得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2020年3月31日/2020年1-3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总资产                                     25,777.59                              31,549.11

净资产                                     20,826.81                              26,721.15

营业收入                                     216.29                                   54.42

净利润                                       -346.84                                -105.67

      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会计师事
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2020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增资前,汇得科技持有福建汇得100%股权,本次增资后,汇得科技仍将
持有福建汇得100%股权。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项目稳步推进,根据项目管理和建设需求,公司拟通过向福建汇得增
资的方式投入相应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具体方案为:公司拟根据招股说明书确
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以募集资金 11,500 万元对福建汇得进行增资,即从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划转 11,500 万元至福建汇得新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计
入其注册资本。同时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3,500 万元向福建汇得进行增资,全部计
入其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福建汇得注册资本由 30,000 万元增至 45,000 万元,
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增资事项有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分别召开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福建汇得增资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汇得科技、福建汇得与保荐机
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已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次增资的募集资金将
从汇得科技的专户转入福建汇得的专户。公司及福建汇得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七、本次增资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
案》,同意公司向福建汇得增资 15,000 万元,其中以募集资金增资 11,500 万元,
以自有资金增资 3,500 万元,全部计入其注册资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查阅汇得科技本次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文件,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合
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汇得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增
资用于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福建汇得增
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