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8-22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
公司提供的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关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文明 秦志军 万文山
2017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