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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11-18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
公司提供的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
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
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16 日,向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9.9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文明                  秦志军                   万文山




                                                     2017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