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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克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12-07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
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
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
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
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七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九条 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
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
单位董事、监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
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第四章 附则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