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7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后回购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 调整后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依法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的股东未来 6 个月无减持计划;除董事、副总经理刘志宏先生和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苗小鸣先生有减持计划外,其他董监高未来 6 个 月无减持计划。 刘志宏先生在未来 3 个月及公司回购股份期间无减持计划;因个人资金 需求,其计划在未来 3 个月且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所持股份不超过 165,600 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数 量进行相应调整)。 苗小鸣先生在未来 3 个月及公司回购股份期间无减持计划;因个人资金 需求,其计划在未来 3 个月且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所持股份不超过 48,750 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数 量进行相应调整)。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告的《快克股份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以下简称“《回购预 案》”)中关于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用途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相 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概述 2018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披 露了《快克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拟使用 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依法转让、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若公 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转让,回购的股份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 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股;本次回购的 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 日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 2019 年 2 月 1 日披露了回购股份的进 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股份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实施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和 《快克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3)。 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 608,10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8%。成交的最低价格为 19.85 元/股,成交的最高 价格为 21.93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12,989,606.86 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 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二、 本次调整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 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 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 1 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 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 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回购预案》中 关于回购资金总额和回购股份用途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回购预案》 调整前 调整后 项目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 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为 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 信心,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为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 6,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 一、回购股份 信心,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的目的和用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包括但不 途 4,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 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依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法转让、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依法注销 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若公司未能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转 让,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 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 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含)。按回购资 民币 4,000 万元(含)。按回购资 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回 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回 五、拟回购股 购股份价格上限 30.00 元/股进行 购股份价格上限 30.00 元/股进行 份数量或金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00 万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额 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 133.33 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 例为 1.2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 股本的比例为 0.84%。具体回购股 及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 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 量及金额为准。 际回购数量及金额为准。 1 、 按 回 购资 金 总额 上限 人 民 币 6,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4,000 30.0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0.00 元 份数量为 200 万股,假设本次回购 /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 九、预计回购 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 约为 133.33 万股,本次回购股份 后公司股权 工持股计划,或全部依法转让后, 全部注销后公司总股本为 结构的变动 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 15,696.76 万股,预计公司股权结 情况 下: 构变动如下: 2 、 按 回 购资 金 总额 上限 人 民 币 6,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0.0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 份数量为 200 万股,假设本次回购 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则回购注销后 公司总股本为 15,631.53 万股,预 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 总资产 993,256,761.39 元,归属 总资产 993,256,761.39 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805,345,222.10 元,资产负债率 805,345,222.10 元,资产负债率 18.92%,流动资产 835,914,169.58 18.92%,流动资产 835,914,169.58 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 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 人民币 6,000 万元占公司总资产、 人民币 4,000 万元占公司总资产、 十、本次回购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股份对公司 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6.04%、 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4.03%、 经营活动、财 7.45%、7.18%。 4.97%、4.79%。 务状况及未 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发展及经 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发展及经 来重大发展 营、财务状况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 营、财务状况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 影响的分析 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资金总额 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资金总额 上限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不 上限不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财务状 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财务状 况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况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推进实施。本 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推进实施。本 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 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 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 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预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预 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 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中华人民 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 十一、独立董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 事关于本次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回购股份方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 案合规性、必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要性、合理 式 回 购 股 份 业 务 指 引 ( 2013 修 程》的相关规定。 性、可行性等 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 相关事项的 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 意见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 认可,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 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 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 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 性。 认可,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 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 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不 性。 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全部来自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 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 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不 有资金和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 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全部来自 价款,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 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 有资金和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 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 价款,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 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 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合理性、可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 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 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 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 审议。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向持 有股份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 询函,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 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除董事、 副总经理刘志宏先生和董事、董事 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苗小鸣先生外, 其他方均回复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三) 上市 董事、副总经理刘志宏先生在 公司向董监 未来 3 个月及公司回购股份期间无 高、控股股 减持计划;因个人资金需求,其计 东、实际控制 划在未来 3 个月且公司回购股份完 人、持股 5% 成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 以上的股东 持股份不超过 165,600 股,不超过 问询未来 3 个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 月、未来 6 个 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月等是否存 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数量 在减持计划 进行相应调整)。刘志宏先生承诺: 的具体情况 减持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苗小鸣先生在未来 3 个月及公司回 购股份期间无减持计划;因个人资 金需求,其计划在未来 3 个月且公 司回购股份完成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所持股份不超过 48,750 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若此期间公司有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 动事项,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苗小鸣先生承诺:减持将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议人金春女士系公司实际 控制人之一(戚国强、金春夫妇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 2018 年 10 月 19 日,提议人向公司 (十四) 提议 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其提议回购 人提议回购 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 的相关情况 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 合理判断,提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维护公司和股东 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议人在 回购期间内无增减持计划。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依法注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按照 (十五) 回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股份后依法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注销或者转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让的相关安 程》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股份的注 排 销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十六) 公司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防范侵害债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权人利益的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通知 相关安排 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 本次调整事项相关审批及审核意见 1、 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告的《回 购预案》中关于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用途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2、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对《回购预案》调整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调整后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后的股份回购 方案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合法合规,具备合理性、 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 其他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回购 股份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 四、 调整后《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为维护公司和股 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 人民币 4,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依法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股。前述回 购价格亦需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 求。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0.0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 为 133.33 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 0.8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 量及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及金额为准。 (六)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 回购股份的期限 1、自《回购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公司将根据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 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 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回购方案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回购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九)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0.00 元/股进 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33.33 万股,本次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后公司总 股本为 15,696.76 万股,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万股) 比例(%) 数量(万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 10,438.63 65.94 10,438.63 66.5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391.46 34.06 5,258.13 33.50 总股本 15,830.09 100.00 15,696.76 100.00 (十)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 析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993,256,761.3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所有者权益 805,345,222.10 元,资产负债率 18.92%,流动资产 835,914,169.58 元,本 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 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4.03%、4.97%、4.79%。 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发展及经营、财务状况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 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推进实施。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 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一)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 项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预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 份具有必要性。 3、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全部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能力支付本次 股份回购价款,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 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 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回购预案 不存在利益冲突及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控的行为。 公司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规 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相关信息,并已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十三)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 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向持有股份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 划。除董事、副总经理刘志宏先生和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苗小鸣先生外, 其他方均回复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董事、副总经理刘志宏先生在未来 3 个月及公司回购股份期间无减持计划; 因个人资金需求,其计划在未来 3 个月且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所持股份不超过 165,600 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 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刘志宏先生承诺:减持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苗小鸣先生在未来 3 个月及公司回购股份期间 无减持计划;因个人资金需求,其计划在未来 3 个月且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股份不超过 48,750 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数 量进行相应调整)。苗小鸣先生承诺:减持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 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金春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戚国强、金春夫妇系公司实际控制 人)、公司董事长。2018 年 10 月 19 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 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 理判断,提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 资者信心。提议人在回购期间内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五)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依法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 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 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 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 回购方案; 3、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5、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 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6、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 等事宜;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内容。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期 间内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快克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 快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