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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克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2-27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6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拟对
 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董事会成员规模以及回购股份等部分条款作出调整,据以
 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书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事项。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4
人;                                       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名。              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2 名。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的方案;                                    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不变。公司授权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                 第一条 为明确快克智能装备股份
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        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
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
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        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快克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快克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数(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6)时(即不足 6 人时);           分之二(4)时(即不足 4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份;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的其他事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均不变。

      三、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其中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2 名,其中
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 项规
的方案;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均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事宜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