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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克股份:快克股份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融资决策制度》的公告2021-08-30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5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融资决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修订<融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
理的实际需要,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融资决策制度》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治理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
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       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
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是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与主业无关的, 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 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
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
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           对外投资类型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
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交易行
                 修改前                                       修改后
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为。股权类权益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 PE、创投      业、联营企业、合伙企业、非企业法人等主
等风险投资行为,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 体的投资,其具体形式包括出资,被投资主
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 体的股权/权益变更,增加或减少对被投资主
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 体的出资额,被投资主体分立、合并、解散、
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       注销等。
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
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上市公司对
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
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不包括
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视同风险投资,
其审批程序参照风险投资的特别规定执行;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
投资(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
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
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
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 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等相关管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等相关管
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时,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之一时,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2、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公司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3、公司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00 万元。
                修改前                                    修改后
    除前款规定外,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        除前款规定外,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
资产的,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以二者中的较高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者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    的,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作
的事项,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    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审计或评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评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    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分之二以上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2、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超过 1000 万元;
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1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三)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 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标准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分别授权公司董事 100 万元。
会战略委员会和董事长行使审批职权,授权     (三)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
审批具体金额要明确和合理,授权期限不超 标准时,按《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过 12 个月。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部门应当具
                                          有相应的审批权限。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
                                          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
                                          关规定。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 资应当谨          第十四条 发生法律、法规或被投资主
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不得    体的章程、合伙协议等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公司可以通过解散清算等方式收回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金额在人民   或变动被投资主体及形式。
币 1,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
                修改前                                    修改后
内,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金或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           (一)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         (二)    由于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投资金额     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           (三)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进行风险投资的决    (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策权限: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
    1. 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     出现或发生时;
(不含 1,000 万元)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五)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2. 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至 5,0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0 万元)应提   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
披露义务。                                 经营方向;
    3. 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为盈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会审议,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      补充资金;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        (四)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计发生额计算。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应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
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     定办理。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
规定、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进行, 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相同。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条款所述投资事项
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
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
理层行使。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了解风险投资
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
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参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
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
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于风险投资项目,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
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不
能产生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会。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
                                           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协议的签署和具体投资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
                                           管理事宜。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
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
                                           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
                                           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职能部
                                           门应跟进、监督、管理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 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其
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 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
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 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
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董事会报 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告;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 书面记录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如
变更或终止。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 属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         原审批人员或机构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大会批准
                                           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
                                           止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事项完成结
                                           果进行审查、评价。审查、评价工作由公司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    总经理组织财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
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     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查验会计
评估,并书面向董事会报告。                 资料及财务报告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
                                           式。评价主要针对经营业绩、财务指标、规
                                           范运作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证券投资
                                               删除
事项,公司将适时制订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
                                               删除
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制度中涉及上市公司规
                                           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范治理内容的,待本公司上市之后方可适用。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条款序号根据具

体增删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   《融资决策制度》修订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       第一条   为促进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快克智能装备股份   制公司融资风险,规范公司融资行为,根据
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制定本制度。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融资包括股权融资
                                           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股权融资是指公司发
                                           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向银行或非
                                           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
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
(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债券);                                  司”)的融资行为。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二章    融资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
                                               第四条公司的股权融资,及发行债券(含
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债务融资,应由董事会
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          第五条 公司债务融资决策的审 批权
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限,参照公司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
批。                                       制度》、《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
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的一部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         删除
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在股东大会批准的
年度借款额度内,总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办
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
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
                                               删除
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
批:
                 修改前                                     修改后
    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由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单笔借款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30%
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决定;
    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通
过后,提请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公司在连续 3 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用
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
                                           第六条 公司融 资方案 涉及提供担保
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款的机
                                       的,需同时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
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决定。
                                               第七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
                                           后,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
                                           融资相关协议的签署和具体融资管理事宜。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
                                           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
                                           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 和规
                                           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
                                           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结合公司发 展战
                                           略,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
                                           长期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度、融资形式和
                                           资金用途等),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相关规定及具体实
                                           施办法;
                                               (二)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
                                           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融资的具体工
                                           作;
                                               (四)会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权益
                                           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
                                           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法、有效
                                           进行;
修改前                  修改后
             (六)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
         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年度
         及中长期融资方案,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
         行股权融资及发行债券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
         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实施股
         权融资和发行债券的具体工作;负责融资活
         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融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具
         有对融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应
         依据其职责对融资项目进行监督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
         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
         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
         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
         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四条 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
         程中发现薄弱环节及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
         整改或纠正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予以
         改进和完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提出专项
         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融资事
         项的实施、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公司有关人
         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融资事项应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提
                                    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
                                    间报送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
                                    外披露。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
                                    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报告事宜,
                                    保持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融资决策制度》其他内容不变;条款序号根据具体增

删情况作相应调整。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决策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