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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克股份: 快克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1-08-30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
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
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类型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交易行为。股权类权益投资包括对子公
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合伙企业、非企业法人等主体的投资,其具体形式包
括出资,被投资主体的股权/权益变更,增加或减少对被投资主体的出资额,被
投资主体分立、合并、解散、注销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非日常经营交易事
项决策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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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公司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除前款规定外,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
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时,按《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
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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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寻找、收集对外
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相
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
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收购或认购股权的
投资项目,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审查,
并出具审核意见,认为可行的上报总经理。

       第十条 总经理进行初审,认为可行的,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备案。董事会办公室将协议、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提交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
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部门应当具有相应的审批权限。子公司进行对外
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四条 发生法律、法规或被投资主体的章程、合伙协议等规定的解散事
由的,公司可以通过解散清算等方式收回对外投资或变动被投资主体及形式。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
       破产;
       (三)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为盈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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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办理。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
权限相同。

                            第四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总经理或
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协议的签署和具体投资管理事宜。在签订投资合同或
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
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职能部门应跟进、监督、管理投资项目的执
行进展。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其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
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
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书面记录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如属于重要情况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原审批人员或机构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
变更或终止。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事项完成结果进行审查、评价。审查、评价工作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财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
查、查验会计资料及财务报告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评价主要针对经营
业绩、财务指标、规范运作等事项。并书面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
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
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五章     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
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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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
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
息报告事宜,保持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条 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
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