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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克股份:快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24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作为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
     2、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已经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宜,我们认为:
     (1)公司确定《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
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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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拟定的授予方案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同意按照
公司拟定的方案向 1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81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27.25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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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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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亚明




                                                     2021 年 9 月 22 日




                                                      2021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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