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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克股份:快克股份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 304.25 万股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现就拟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
304.25 万股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股份登记。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87,840,544 股变更为 190,883,044 股。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高
扬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6,250 股限制性
股 票 拟 回 购 注 销 。 回 购 完 成 后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190,883,044 股 变 更 为
190,876,794 股(股份总数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
记为准)。
    综上,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87,840,544 元变更为 190,876,794 元。
    上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
   二、    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一) 《公司章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由原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          公司由原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全体
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常州速骏电子有限      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常州速骏电子有
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      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
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      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常州市市场监
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用代码为 9132040078888172XK。               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78888172XK。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7,840,544.00 元。                         190,876,794.00 元。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7,840,544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190,876,794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批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事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第
                                           保事项;
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象提供的担保;
定的其他担保。
                                               ……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
                                           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决程序。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对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九条 对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                                   和清算;
                                                ……
    第七十九条 对下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条 对下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删除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     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投票制。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厉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中期报告。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交易所的
务会计报告。                               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义时,以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有歧义时,以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公
司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
                                           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
期限,会议召集人;                         议期限,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以及表决程序。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下午 3:00。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权的股份总数。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股份总数。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第五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    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清算;                                     解散和清算;
    ……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均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
调整。

       (三)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第八条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董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董     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                                   惩事项;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均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
整。


     上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事宜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快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2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