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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晋拓股份:晋拓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2022-07-22  

                        股票简称:晋拓股份                                    股票代码:603211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NTUO TECHNOLOGY CO.,LTD.

         (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胡甪路 3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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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拓股份”、“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的报告期均指2019年度、2020

年度、2021年度。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智拓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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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实际控制人张东、何文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人股东磐铸合伙、锡厦合伙、沁锡合伙、磐晋合伙、昭质合伙

和铸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邱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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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
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
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天宇、张心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实际控制人之亲属张军、何绍荣、何绍葵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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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
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
于稳定上市后公司股价的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下:


     (一)启动本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公司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相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
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将在与各方协商的基
础上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以下顺序采取
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后,公司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的措
施,具体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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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
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
的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③ 公司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
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
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
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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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
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
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
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
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3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
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
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 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
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 30%;

     (4)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
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
承诺。


     (三)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
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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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
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
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企业/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
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
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
企业/本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
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
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
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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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
力导致,发行人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
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智拓投资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
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
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
公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本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二)实际控制人张东、何文英承诺

     1、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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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
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
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
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6、本人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

       (三)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天宇、张心怡承诺

     1、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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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人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
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
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
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11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购回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
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企业将严格履
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
的原限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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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
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
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
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
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
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


                                     2-13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
所未勤勉尽责,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公司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发行人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
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
实现同步增长,发行人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一定
期间内将会被摊薄。发行人承诺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采用多种措施防
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承诺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发行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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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了《晋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募集资
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
于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
行、发行人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行人也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
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努力提高
股东回报。

     2、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为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拟充
分利用现有业务的项目经验、管理团队和销售网络等资源,通过投资多个募投项
目以提升产能及拓展主营业务服务范围,以全面拓展营销、管理及服务能力,实
现前述业务战略发展规划的推进。同时,发行人将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提供具
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建立专业化的营销和管理人才梯队,发行人也将不断
加强内部管理,从而全面提升发行人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发行人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前,将立足于现有的业务,通过不断市场开
拓和产品推广,提升产品的市场销售规模,保持稳定的增长,实现经营业绩的持
续提升。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发行人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发行人的治理结
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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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发行人发展提供制
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发行人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
回报投资者,发行人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综合发行人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并制订了发行人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以及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发行人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
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发行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
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公司/本人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
补偿。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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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
/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
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发行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发行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3、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若该等人员在公司领酬)等措施。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发行人将采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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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智拓投资,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企业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企业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3、若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得分配的现
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
业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
件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企业将采取以
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2-18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东、何文英,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得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
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
件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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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
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
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下列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偿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天宇、张心怡,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得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
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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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
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情况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具备条件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
可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
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1)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数;(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购买设备或研发支出等资本性支出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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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的 30%以上;(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4、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
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年度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任何三个连续年
度内,公司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30%。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
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6、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
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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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
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并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年度报告和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营业收入相对集中于少数大客户,存在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公司对前五大客户(按合并口径计算)的营业收入分别
为 43,744.16 万元、42,553.39 万元和 51,248.53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重分别为 62.87%、62.06%和 57.42%。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为:

     1、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制造领域,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汽车零部件

产业具有单个企业的规模较大、市场集中程度较高的特点。而公司客户威巴克、

哈金森等在汽车零部件行业尤其是减震零部件领域市场占有率较高,使得公司出

现主要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的情形。

     2、汽车行业对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安全具有较高的标准和要求,汽车零部
件供应商在进入整车厂或一级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供应链体系前须履行严格的
资格认证程序,而这一过程往往需要耗费合作双方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因此
一旦双方确立供应关系,便形成了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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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未来如果主要客户由于自身原因或宏观环境的重大不利变化减少对公司产
品的需求,而公司又不能及时拓展新的客户,公司短期内将面临着订单减少进而
导致收入和利润水平下滑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原材料主要为铝材。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公司直接材料成
本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56.88%、57.68%和 61.54%,占比较高,
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较大。如果铝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将直接导致公司毛利率的
下降,并引致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和盈利能力的下降。

     (三)产能扩张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智能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一定产能以满足下游客户
需求。上述项目系公司依据自身发展战略、综合考虑自身行业地位及管理能力等
因素,以及预计未来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因素不发生重大变化所确定的投资项
目。但若相关产品未来市场规模增长不及预期,公司将面临产品销售无法达到预
期目标的风险。

     (四)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东、何文英,其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
计控制发行人 100%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张东、何文英仍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施
加影响或者实施其他控制给公司经营及其他股东利益带来损害的风险。


     (五)目前公司部分生产经营用房未办理产证导致的经营风险

     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工业园区胡甪路和林天路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
产权证书,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主要固定资
产与无形资产”之“(一)固定资产情况”之说明,存在因产权瑕疵被责令拆除而
不能继续使用的风险。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浜镇人民政府出具的
说明,确认公司的该等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且近几年无市政动迁规划。但由
于上述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如公司上述房产发生被要求搬迁或处罚的情形,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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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一)2022 年 1-3 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发行人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审计截止日后,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没有迹象表明公司所处的行业处于重大波动或者出现明

显下滑,未出现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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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 2101 号—财务报告审阅》,中汇会计师审

阅了晋拓科技公司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 1-3

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2】3596 号)。

审阅意见为:“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晋拓科技

公司 2022 年第 1 季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反映晋拓科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之后经审阅(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3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
           资产总计                   139,737.92            135,365.96         3.23%
           负债总计                    70,371.07             68,335.07         2.98%
       所有者权益总计                  69,366.84             67,030.88         3.48%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1-3 月       变动
           营业收入                    21,044.13             17,546.35        19.93%
           营业利润                     1,803.52               1,612.19       11.87%
           利润总额                     1,763.97               1,602.19       10.10%
            净利润                      1,735.96               1,510.09       14.9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17.84               1,510.10       20.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1,798.72               1,419.92       26.68%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34.40                 -98.92     -3470.80%


     2022 年 3 月末,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总额较 2021 年末

保持稳定。

     2022 年 1-3 月,公司销售收入较 2021 年第一季度上升 19.93%,主要原因系:

(1)公司与威巴克、哈金森、帝倜阿尔等知名一级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达成长期

深度合作关系,并在报告期内开拓了法雷奥、博格华纳等全球知名客户,随着公

司不断进行新项目的开发并实现量产,公司汽车类零部件产品收入保持稳定增

长,使得 2022 年 1-3 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相比有所增长;(2)2021 年全年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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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呈大幅上涨趋势,公司随铝价变动调整了产品报价,产品单价的提高使得发行

人销售收入于 2022 年 1-3 月有所增长。

     同期,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增幅分别为 11.87%、10.10%和

14.96%,增幅小于营业收入,主要因期间费用的增长。2022 年 1-3 月,发行人

因管理团队规模的扩张使得当期管理费用增长;因晋拓汽车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费

用计入当期费用,使得当期财务费用增长。上述期间费用使得公司营业利润、利

润总额与净利润的涨幅小于营业收入。

     2022 年 1-3 月,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幅分别为 20.38%和 26.68%,增幅高于营业收入。

主要因当期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减少,以及控股子公司无锡法艾根因尚未完全达

产实现盈利,亏损扩大引起。

     2022 年 1-3 月,发行人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 2021 年 1-3 月

增加 3,433.32 万元,由负转正,主要系公司当期加强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

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

     (二)2022 年上半年经营成果预计情况

     基于发行人目前的在手订单、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经初步测算,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的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同比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43,850.00~47,000.00          41,642.19     5.30%~12.8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3,500.00~3,800.00           3,475.85      0.69%~9.33%
            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3,400.00~3,700.00           3,355.85     1.32%~10.26%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发行人预计 2022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5.30%~12.87%,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 0.69%~9.3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 1.32%~10.26%, 2022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小幅
增长,主要原因系:(1)2021 年起,受益于全球汽车行业景气度回暖,汽车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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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件需求持续拓展,以及发行人对法雷奥、博格华纳等全球知名企业的成功开拓,
发行人销售收入快速增长,202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 2020 年增长 30.17%,这一
趋势在 2022 年得以延续;(2)2022 年 3 月起我国上海地区受新冠疫情影响,发
行人及部分主要客户供应商处于长三角地区,采购、销售物流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因此营业收入与净利润的增长幅度相对较小。

     尽管受到疫情影响,发行人仍然在疫情期间闭环坚持生产,保留了大部分产
能继续运作。而汽车产业链又是政府大力扶持复工复产的主要行业,预计疫情缓
解后,发行人的订单需求会有所反弹,销售收入也将随着物流逐渐恢复正常进一
步增长。此外,汽车零部件行业习惯于在春节前备货,即第四季度销售收入相对
较高,预计发行人全年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将有所回升。

     上述业绩情况系发行人根据在手订单情况、预计未来可实现收入及利润情
况、预计将发生的费用情况等综合考虑所做出的预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
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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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2〕1381 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98 号”

批准。证券简称“晋拓股份”,证券代码“603211”。本次发行的 6,795.20 万股将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起上市交易,发行后总股本为 27,180.80 万股。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7 月 25 日

     (三)股票简称:晋拓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21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7,180.8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795.2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795.2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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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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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NTUO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20,385.6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张东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4 年 7 月 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 年 6 月 30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胡甪路 368 号
董事会秘书               邱兴忠
邮政编码                 201605
电话                     021-57894780
传真                     021-57894781
公司网址                 www.sh-jintuo.com
电子信箱                 webmaster@jintuo.com.cn
所属行业                 汽车制造业(C36)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汽车科技、新材料科技、
                         新能源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汽摩配件、灯具配件、电动工具、马达配件、五金配件、
经营范围
                         防爆电器生产加工;注塑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
                         电子元件生产及组装,通讯器材及配件,通讯设备及零部件,电
                         子产品及配件,液晶显示器及配件,导航设备及配件销售,从事
                         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托在压
                         铸、模具设计、机加工领域的先进技术和制造工艺,公司形成了
主营业务
                         以汽车零部件为主,同时还有智能家居零部件、工业自动化及机
                         器人零部件、信息传输设备零部件的多元化产品结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2-31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

下表所示:

    姓名          性别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张     东        男          董事长                                2020 年 5 月-2023 年 5 月
  何文英           女          董事、总经理                          2020 年 5 月-2023 年 5 月
  孙邱钧           男          董事、副总经理                        2020 年 5 月-2023 年 5 月
  詹     铭        男          独立董事                              2020 年 5 月-2023 年 5 月
  王蔚松           男          独立董事                              2020 年 5 月-2023 年 5 月
  高玉东           男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 5 月-2023 年 5 月
  林顺安           男          监事                                  2020 年 5 月-2023 年 5 月
  许春艳           女          监事                                  2020 年 5 月-2023 年 5 月
  邱兴忠           男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21 年 8 月-2023 年 5 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比例(%)
        1              张   东                       董事长                                 13.86
        2              何文英                      董事、总经理                              9.2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公     在直接持股企业       间接持股  合并持股
  姓名        职务及亲属关系
                                        司名称       出资比例(%)        比例(%) 比例(%)
                                       智拓投资                   55.00        26.11
                                       磐铸合伙                   52.97         0.39
 张 东            董事长                                                                    26.83
                                       锡厦合伙                   33.85         0.25
                                       沁锡合伙                   10.24         0.08
                                       智拓投资                   35.00        16.62
                                       磐晋合伙                   14.07         0.10
 何文英        董事、总经理                                                                 17.38
                                       昭质合伙                   40.58         0.30
                                       铸磐合伙                   48.81         0.36
 孙邱钧       董事、副总经理           磐铸合伙                   20.29         0.15         0.15

                                                   2-32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股公    在直接持股企业   间接持股  合并持股
  姓名      职务及亲属关系
                               司名称      出资比例(%)    比例(%) 比例(%)
              监事高玉东
 张海云                       铸磐合伙               6.80        0.05        0.05
                之配偶
              监事许春艳
 刘如明                       锡厦合伙               8.74        0.06        0.06
                之配偶
              监事林顺安
 何鹭雅                       铸磐合伙               2.40        0.02        0.02
                之配偶
            实际控制人张东
  张军                        沁锡合伙              52.50        0.39        0.39
                之弟
            实际控制人何文
 何绍荣                       磐晋合伙              67.50        0.50        0.50
                英之弟
            实际控制人何文
 何绍葵                       磐铸合伙               0.58        0.00        0.00
                英之兄
 张天宇     实际控制人之子    智拓投资               5.00        2.37        2.37
 张心怡     实际控制人之女    智拓投资               5.00        2.37        2.37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智拓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12,904.60 万股,持股比例为 63.30%,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东和何文英,两人系夫妻关系。

     本次发行前,张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18.49%的股份,通过磐铸合伙、锡厦合

伙和沁锡合伙控制发行人 2.94%的股份;何文英直接持有发行人 12.32%的股份,

通过磐晋合伙、昭质合伙和铸磐合伙控制发行人 2.94%的股份;张东和何文英通

过智拓投资控制发行人 63.30%股份,双方合计控制发行人 100%的股份,为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张东和何文英夫妇之子女张天宇和张心怡分别通过智拓投资间

接持有发行人 3.17%和 3.17%的股份,为张东、何文英夫妇的一致行动人。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2-33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20,385.6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6,795.20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份比例的 25%,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27,180.80 万股。本次发
             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智拓投资                     12,904.60      63.30%             12,904.60      47.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张    东                     3,768.60      18.49%              3,768.60      13.8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何文英                       2,512.40      12.32%              2,512.40       9.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磐晋合伙                          200.00     0.98%               200.00        0.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铸磐合伙                          200.00     0.98%               200.00        0.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昭质合伙                          200.00     0.98%               200.00        0.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磐铸合伙                          200.00     0.98%               200.00        0.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沁锡合伙                          200.00     0.98%               200.00        0.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锡厦合伙                          200.00     0.98%               200.00        0.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小计                       20,385.60     100.00%             20,385.60     75.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6,795.20      25.00%
         合计                       20,385.60     100.00%             27,180.80     100.00%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72,469 户,发行人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

             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智拓投资                                   12,904.60                      47.48
              2              张     东                                   3,768.60                     13.87
              3              何文英                                      2,512.40                       9.24
              4             磐晋合伙                                      200.00                        0.74
              5             铸磐合伙                                      200.00                        0.74
              6             昭质合伙                                      200.00                        0.74


                                                               2-3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7             磐铸合伙                      200.00                    0.74
 8             沁锡合伙                      200.00                    0.74
 9             锡厦合伙                      200.00                    0.74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18                    0.07
             合 计                         20,404.78                   75.10




                                    2-35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795.2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6.55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

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679.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

终发行数量为 6,115.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

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

量为 191,806 股,包销金额为 1,256,329.3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

为 0.28%。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4,508.56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6030 号”《验资报

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

费用(不含增值税)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3,3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900.10
    3      律师费用                                                   241.01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8.11
    5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用                                     77.89

                                          2-36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计                                        4,967.11

     每股发行费用为:0.73 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395,414,502.77 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88 元/股(按照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

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28 元(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22.99 倍(发行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收益)




                                      2-37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2]0488 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财务会计数据及

有关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

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3 月的

财务数据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

汇会阅【2022】3596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

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进行了披露,审阅

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22 年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

者注意。




                                        2-38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和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

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开户人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晋拓汽车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50131000903867714
   2      晋拓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31050180360000003673
   3      晋拓股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310069053013005743078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39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林雷、杨博文可以在乙方正常经营时

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乙方同意:甲方可使用网银支取甲方开立的募集专户资金。甲方可在网银上

提交申请并使用专户资金,且由甲方账户管理人配合乙方完成大额核实工作。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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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简称为“甲方 1”,实施募集投资项目主体之子公司简称为“甲方 2”,

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林雷、杨博文可以在乙方正常经营时

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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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乙方同意:甲方可使用网银支取甲方开立的募集专户资金。甲方可在网银上

提交申请并使用专户资金,且由甲方账户管理人配合乙方完成大额核实工作。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 1、甲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2-42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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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电话:021-23219512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谢林雷、杨博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晋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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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

章页)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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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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