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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晋拓股份:晋拓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8-31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于 2021 年 1 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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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
并公告(如需)。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协议签订后
报上交所备案后公告(如需)。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如需);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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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
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报上交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按照上
交所的要求依法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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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如需)。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如需)。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报告上交所并按照
上交所的要求依法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的要求,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如需),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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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议后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如需)。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如需)。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预
案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
见。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
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应当按照上交所的
要求依法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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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报告上交所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依法进行公告。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
告上交所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依法进行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持续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定期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披露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如需)。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
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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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
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
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制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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