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拓股份:晋拓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8-31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于 2021 年 1 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晋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
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本制度
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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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
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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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披露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
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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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
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 □是□否
息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
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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