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镇洋发展: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16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关于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宁波市鄞州区定宁街 380 号宁波报业传媒大厦 A 座北楼 7 层(7-1)邮编:315040
F7-1, Press Media North Building, A, No.380 Dingning Street, Yinzhou District, Ninbo, China 315040
                   电话/Tel: +86 574 8736 0126   传真/Fax: +86 574 8726 6222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4 月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1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 14:30 如期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
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 655 号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7 会
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5 日 9:15-
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7,185,332 股,占公司总股本 8.5523%。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12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2
332,426,6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455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871,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899%。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变更暨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9,57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2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3,832,7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7%;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弃权 2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2%。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9,59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

                                     3
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