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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镇洋发展: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应急风险处置预案2022-10-10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应急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浙江省交通投资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

维护资金安全,结合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
组长,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计划财务部、证
券与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
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
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
旦交投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
展工作。
    第四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
置工作;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
实各项工作;
    (二)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预防。督促交投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
息,关注交投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
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
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
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对交投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
行评估,定期或临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公司应认真查阅交投财务公司相关证件,包括《金融许可
证》、《营业执照》等,充分了解交投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
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二)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取得交投财务公司的审计报告
等财务资料,评估交投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并关注交投财务
公司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的执行情况;
    (三)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应取得并审阅交投财务公司的定期报
表,年报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
估交投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
定期出具一次风险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交投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七条 当交投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 2 日内通知公司,并采
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本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
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交投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关于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将要
求交投财务公司在一周内制定已开展业务撤销的方案,并要求交投财

务公司在一个月内完成,如不按要求进行,公司可暂停与交投财务公
司发生业务;
    (二)交投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时,公司要求交投财务公司做出承
诺,在一个月内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
要求,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要求,可暂停与交投财务公司发生业
务;
    (三)对交投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
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等情形,要求交投财务公司股东按照解决支付困
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电脑系统严重故障,在交投财务公
司电脑系统恢复正常工作后,及时(两个工作日内)与交投财务公司
进行对账,核对存于交投财务公司资金余额是否有差异,如有差异及
时与交投财务公司联系,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发生可能影响交投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要求交投财务公司及时通知公司,并
就此事项做出分析,及时调整交投财务公司经营策略,降低或避免交
投财务公司经营风险;
    (五)交投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时,要求交投财务公司及
时做出应对措施(如提前收回贷款、同业拆借等),如凭借其自身力
量确实无法扭转,要求交投财务公司股东及时提供临时资金解决支付
危机;

    (六)交投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时,要求交投财务公司及时做出应对
措施,如凭借其自身力量确实无法扭转,要求交投财务公司股东及时

提供资金进行补充。
    (七)交投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要求交投财务公司及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处置,并保证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如果后续经营中依然出现
此类事项,可考虑终止与交投财务公司的服务协议。
    (八)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要求
交投财务公司消除此类隐患。
    第八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交投财
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
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
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金
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与交投财务
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交投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
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十条 本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
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

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交投

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交投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重新对交投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金融业务比
例。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联合交投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
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
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