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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洋发展: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3-04-20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镇洋发展”)

的独立董事,在 2022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忠实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现将 2022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2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郑立新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4

年 8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宁波四明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1999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主任会计师;2014 年 2

月至 2021 年 2 月,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所长、合伙

人;2021 年 3 月至今,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负

责人;2019 年 11 月至今,兼任镇洋发展独立董事。

    包永忠先生: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1997 年 7 月至 1999 年 8 月,在浙江大学担任教师;1999 年 9 月至 2000 年 6 月,

在英国 Loughborough 大学访问学习;2000 年 6 月至今,在浙江大学担任教授;

2015 年 2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浙江浙铁创新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 6 月至今,兼任镇洋发展独立董事。

    吴建依女士: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8

年 7 月至 1992 年 3 月,任慈溪市司法局科员;1992 年 3 月至 1993 年 8 月,任

江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1993 年 8 月至 2006 年 1 月,历任宁波大学法学院
助教、讲师、副教授;2006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授;2016 年 1 月至今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2020 年 12 月至今,兼任镇洋发

展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

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

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2 年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

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

易等情况,与公司经营层充分沟通,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

对出席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事项,无反对、

弃权情形。


          本年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席董事   委托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未   缺席次数
  姓名
           会次数(次)    会次数(次)   会次数(次)   亲自出席会议     (次)



 郑立新          7              7              0               否            0



 吴建依          7              7              0               否            0



 包永忠          7              7              0               否            0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3 次。我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出席相关会议,审议公司重要事项。


            本年应参加股东大会   亲自出席股东大   委托出席股东大
   姓名                                                            缺席次数(次)
                次数(次)        会次数(次)     会次数(次)



  郑立新            3                  3                0                0



  吴建依            3                  3                0                0



  包永忠            3                  3                0                0


    (三)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2 年度,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会议共计 9 次,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审

计委员会 5 次、提名委员会 2 次、战略委员会 1 次,均没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

均投赞同票,无反对弃权情形,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

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我们认为,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持续保持良好的

沟通交流,关注公司在媒体、互联网披露的重要信息,关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与财务状况,持续关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相关工作开展

情况。在各项会议开始前,主动了解并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材料,

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公司管理层

通过现场方式或电话、邮件、微信、腾讯会议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保持日常沟通,
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等各项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信息,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

良好的协助。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

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

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对关联交易是否必要、

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

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公司对 2022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进

行预计,我们事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与以前年度相同的交易事项进

行了比照,认为有关日常关联交易总额的预计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选择

与关联方合作不会侵占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对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浙江省交通

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资金管理平台,有利于提高

对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保障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资金

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财会资料仔细审阅,认为公司不存在

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三方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募集资

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

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定期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合规

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和 7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浙

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和《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业绩预增预告》(公告编号:

2022-033)。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

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事项,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证券、内控审计资质条件,

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充分体现了公司

对投资者权益的重视,符合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利润分

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

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对于该项方案的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2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

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对纳入内控评价

范围的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2022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能够规范有

效执行。另外,我们对公司《2022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后续将

进一步督促公司内控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进一步推进公

司内部控制规范有效运行。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我们关注了 2022 年度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2022 年度,公司及

股东不存在违背需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情况。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了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会议,历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能够遵守对公

司忠实和勤勉的原则,各司其职,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切实发挥了董事会

及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 年,我们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以对所有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3 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强化对社会公众股东的保护意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立新:                吴建依:                 包永忠: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