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天家居: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告2022-02-15
证券代码:603216 证券简称:梦天家居 公告编号:2022-006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梦天家居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即发生变更,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亦需要进行变
更。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最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8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536万股,公司已于 2021年12月15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
资报告》(天健验[2021]701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
币16,6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2,136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6,600万股变更为22,136万
股。公司拟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将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2,136万元,公司
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基于以上事项,公司需要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
规范运作,结合公司上市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名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名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称 (草案)》 称
第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梦天
二 定由梦天木门集团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 二 木门集团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变
条 面净资产值折股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条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司,在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17530017530。
为913304217530017530。
第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第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三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三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36万股(以下称
条 通股【】股(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 条 “首次公开发行”),于2021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
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上市。
上市。
第 公司中文名称: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 第 公司中文名称: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 限公司 四 公司英文名称:Mengtian Furniture Group
条 公司英文名称:Mengtian Furniture 条 Co., Ltd.
Group Co., Ltd. 企业集团名称:梦天家居集团
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136万元。
六 六
条 条
第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七 七 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条 条
第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十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十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条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增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加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第 要条件。
十
二
条
第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十 值。 十 值人民币1元。
六 七
条 条
第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第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十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十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七 八
条 条
第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梦天木门集 第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梦天木门集团有限公
十 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 十 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采取发起
八 值折股,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梦天木门 九 设立方式,由梦天木门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条 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条 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 及出资时间如下:
下: 序 发起人名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出资时间
发起人名称/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号 称/姓名 (股) (%)
序号
姓名 (股) (%) 浙江梦天 2018.12.5
浙江梦天控股 1 控股有限 124,500,000 75.00
1 124,500,000 75.00
有限公司 公司
嘉兴梦家投资 嘉兴梦家 2018.12.5
2 管理合伙企业 16,600,000 10.00 投资管理
(有限合伙) 2 合伙企业 16,600,000 10.00
嘉兴梦悦投资 (有限合
3 管理合伙企业 8,300,000 5.00 伙)
(有限合伙) 嘉兴梦悦 2018.12.5
投资管理
4 范小珍 13,280,000 8.00
3 合伙企业 8,300,000 5.00
5 余静滨 3,320,000 2.00 (有限合
伙)
合 计 166,000,000 100.00 2018.12.5
4 范小珍 13,280,000 8.00
2018.12.5
5 余静滨 3,320,000 2.00
合 计 166,000,000 100.00
第 公司经批准首次公开发行的普通股总 第 公司股份总数为22,13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十 数为【】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二 为:普通股22,136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九 十
条 条
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二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二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十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十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条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一
条
第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二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二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十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十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 (一)公开发行股份;
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二 之一的除外:
十 购本公司的股份: 十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股权激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需。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二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十 式进行。
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条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二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十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十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条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二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三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十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九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条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条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受6个月时间限制。 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三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三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十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十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一 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二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条 关权益的股东。 条
第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三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三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十 程; 十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七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八 金;
条 缴纳股金; 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利益;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四 使下列职权: 四 权:
十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十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条 划; 一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条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修改本章程; 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务所作出决议; 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保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四 会审议通过: 四 过:
十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十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条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10%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担保。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以上董事同意。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该项表决,除涉及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涉及前款第
项外,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三)项担保事项外,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
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四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四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十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十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八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九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条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条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关股东的同意。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行召集和主持。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四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五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十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九 案。 条 得低于10%。
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料。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五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五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十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十 日的股东名册。
条 一
条
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五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五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十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十 提出提案。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四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条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五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五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十 限; 十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五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条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登记日; 序。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第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五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五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十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十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七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八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条 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条
第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第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七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七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十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十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三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四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条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条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七 过: 七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十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十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七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八 算;
条 算; 条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股权激励计划;
计总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五)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七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七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十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十 权。
八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九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条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数。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删除
八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十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条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任职条件和权 第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一 限范围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一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百 的有关规定执行。 百
零 零
四 四
条 条
第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百 报告工作; 百 作;
零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零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七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七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条 案; 条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形式的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等事项: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置;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项;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理的工作;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大会审议。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第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一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一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百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百 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一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一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十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十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条 准。 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以下交易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一)公司以下交易行为,董事会审 还须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后还须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万元;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元;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金额超过500万元。 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 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权限另有规定的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从其规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过。 1、金额未达到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权限另 项;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
1、金额未达到上述第(一)项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将部分权
2、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限授权给总经理,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3、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以外的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其他事项。 避表决。
(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将部分权限授权给总经理,但法律法规、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第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 第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表决。
一 表决。 一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百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百 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二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 二 由参会董事签字。
十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董 十
条 事会审议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条
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
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
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第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一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一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百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百 员。
二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十 十 东代发薪水。
六 六
条 条
增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加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第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一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百 任。
三
十
五
条
第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第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一 准确、完整。 一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百 百
三 四
十 十
九 条
条
第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第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
一 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一 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百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四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四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十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十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条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第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
一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一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百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百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五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十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十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条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一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 公司聘用具备丰富证券从业经验的会 第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百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百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五 年,可以续聘。 五
十 十
八 九
条 条
第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 第 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网
一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为 一 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百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百
七 体。 七
十 十
条 一
条
第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第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一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一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百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百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
七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十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十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二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三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条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条 担保。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一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一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百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百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七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七 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十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十 上公告。
四 五
条 条
第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第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一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一 表及财产清单。
百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百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七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七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十 《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十 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六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七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条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条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第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第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
一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一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百 存续。 百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七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八 会议的全体股东2/3以上通过。
十 股东大会会议的全体股东2/3以上通过。 十
九 条
条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
一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一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百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百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八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八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十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十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条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一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条 算。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第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一 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
百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百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八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八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十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十 债权。
二 权。 三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条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第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一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一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百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百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九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九
十 十
四 五
条 条
第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于公 第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一 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一
百 并实施。此外,本章程应在公司登记机关 百
九 备案登记。 九
十 十
八 九
条 条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工商变更
登记、备案手续等。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