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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梦天家居: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告2022-02-15  

                        证券代码:603216           证券简称:梦天家居           公告编号:2022-006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梦天家居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即发生变更,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亦需要进行变
更。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最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8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536万股,公司已于 2021年12月15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
资报告》(天健验[2021]701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
币16,6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2,136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6,600万股变更为22,136万
股。公司拟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将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2,136万元,公司
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基于以上事项,公司需要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
规范运作,结合公司上市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名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名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称   (草案)》                               称
第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梦天
二   定由梦天木门集团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     二 木门集团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变
条   面净资产值折股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条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司,在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17530017530。
     为913304217530017530。
第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第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三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三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36万股(以下称
条   通股【】股(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   条 “首次公开发行”),于2021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
     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上市。
     上市。
第       公司中文名称: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     第     公司中文名称: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   限公司                                   四     公司英文名称:Mengtian Furniture Group
条       公司英文名称:Mengtian Furniture     条 Co., Ltd.
     Group Co., Ltd.                                 企业集团名称:梦天家居集团
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136万元。
六                                            六
条                                            条
第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七                                            七 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条                                            条
第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十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十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条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增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加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第   要条件。
                                              十
                                              二
                                              条
第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十 值。                                       十   值人民币1元。
六                                            七
条                                            条
第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第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十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十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七                                            八
条                                            条
第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梦天木门集        第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梦天木门集团有限公
十 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        十 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采取发起
八 值折股,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梦天木门        九 设立方式,由梦天木门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条 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条 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             及出资时间如下:
   下:                                             序 发起人名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出资时间
         发起人名称/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号 称/姓名       (股)    (%)
   序号
             姓名         (股)    (%)              浙江梦天                         2018.12.5
        浙江梦天控股                                1 控股有限 124,500,000        75.00
     1                 124,500,000    75.00
        有限公司                                       公司
        嘉兴梦家投资                                   嘉兴梦家                         2018.12.5
     2 管理合伙企业     16,600,000    10.00            投资管理
        (有限合伙)                                2 合伙企业     16,600,000     10.00
        嘉兴梦悦投资                                   (有限合
     3 管理合伙企业       8,300,000    5.00            伙)
        (有限合伙)                                   嘉兴梦悦                         2018.12.5
                                                       投资管理
      4 范小珍           13,280,000     8.00
                                                    3 合伙企业       8,300,000     5.00
      5 余静滨            3,320,000     2.00           (有限合
                                                       伙)
           合 计        166,000,000   100.00                                            2018.12.5
                                                    4 范小珍       13,280,000      8.00
                                                                                         2018.12.5
                                                     5 余静滨       3,320,000     2.00

                                                       合 计      166,000,000   100.00

第       公司经批准首次公开发行的普通股总      第       公司股份总数为22,13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十   数为【】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二   为:普通股22,136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九                                             十
条                                             条
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二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二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十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十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条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一
                                               条
第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二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二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十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十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       (一)公开发行股份;
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二   之一的除外:
十 购本公司的股份:                            十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股权激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需。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二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十 式进行。
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条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二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十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十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条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二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三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十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九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条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条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受6个月时间限制。                          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三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三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十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十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一   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二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条   关权益的股东。                         条
第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三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三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十   程;                                   十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七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八   金;
条   缴纳股金;                             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利益;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四   使下列职权:                           四 权:
十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十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条   划;                                   一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条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修改本章程;                    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务所作出决议;                            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保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四   会审议通过:                            四 过:
十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十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条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10%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担保。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以上董事同意。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该项表决,除涉及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涉及前款第
     项外,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三)项担保事项外,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
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四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四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十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十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八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九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条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条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关股东的同意。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行召集和主持。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四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五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十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九   案。                                    条 得低于10%。
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料。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五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五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十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十   日的股东名册。
条                                           一
                                             条
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五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五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十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十   提出提案。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四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条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五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五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十 限;                                      十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五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条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登记日;                                     序。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第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五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五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十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十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七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八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条   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条
第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第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七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七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十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十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三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四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条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条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七   过:                                   七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十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十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七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八 算;
条   算;                                   条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股权激励计划;
     计总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五)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七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七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十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十 权。
八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九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条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数。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删除
八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十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条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任职条件和权   第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一   限范围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一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百   的有关规定执行。                       百
零                                          零
四                                          四
条                                          条
第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百   报告工作;                             百 作;
零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零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七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七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条   案;                                   条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形式的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等事项: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置;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项;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理的工作;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大会审议。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第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一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一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百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百   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一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一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十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十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条   准。                                    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以下交易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一)公司以下交易行为,董事会审         还须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后还须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万元;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元;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金额超过500万元。                            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         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权限另有规定的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从其规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过。                                             1、金额未达到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权限另         项;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
         1、金额未达到上述第(一)项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将部分权
         2、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限授权给总经理,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3、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以外的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其他事项。                                   避表决。
         (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将部分权限授权给总经理,但法律法规、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第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   第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表决。
一   表决。                                   一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百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百 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二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     二 由参会董事签字。
十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董     十
条   事会审议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条
     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
     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
     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第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一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一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百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百   员。
二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十                                            十   东代发薪水。
六                                            六
条                                            条
                                              增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加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第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一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百   任。
                                              三
                                              十
                                              五
                                              条
第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第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一   准确、完整。                             一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百                                            百
三                                            四
十                                            十
九                                            条
条
第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第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
一 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一   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百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四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四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十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十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条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第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
一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一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百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百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五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十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十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条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一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       公司聘用具备丰富证券从业经验的会    第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百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百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五   年,可以续聘。                          五
十                                           十
八                                           九
条                                           条
第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      第       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网
一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为    一   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百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百
七 体。                                      七
十                                           十
条                                           一
                                             条
第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第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一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一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百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百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
七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十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十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二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三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条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条   担保。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一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一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百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百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七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七   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十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十   上公告。
四                                           五
条                                           条
第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第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一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一   表及财产清单。
百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百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七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七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十   《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十   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六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七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条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条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第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第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
一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一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百   存续。                                  百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七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八 会议的全体股东2/3以上通过。
十   股东大会会议的全体股东2/3以上通过。    十
九                                          条
条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
一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一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百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百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八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八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十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十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条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一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条   算。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第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一   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
百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百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八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八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十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十   债权。
二   权。                                   三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条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第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一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一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百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百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九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九
十                                          十
四                                          五
条                                          条
第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于公     第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一 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一
百 并实施。此外,本章程应在公司登记机关     百
九 备案登记。                               九
十                                          十
八                                          九
条                                          条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工商变更
       登记、备案手续等。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