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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佳股份: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1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
    保荐机构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公司

  保荐机构简称   甬兴证券                  上市公司简称      富佳股份

   保荐代表人    林浩、赵江宁              上市公司代码      603219

    报告期间                    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418

号”文批准,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富佳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9,196.00 万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 3,000.00 万元以及其他各项发行费用 3,611.70 万元后,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3,584.30 万元。

    富佳股份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甬兴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甬兴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股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在与公司签订的承销保荐协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和义务。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场检查等方式,对富佳股份开展了持续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工作,并形成了工作记录。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的情况。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保荐机构督导富佳股份及其董事、监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公司及相关人
                                          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对富佳股份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与规则等
                                          督导富佳股份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制度》等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他相关文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详见“二、信息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    披露审阅情况”。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1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持续督导期间富佳股份未发生该等情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况。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持续督导期间富佳股份及控股股东、实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持续督导期间富佳股份未发生该等情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况。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持续督导期间富佳股份未发生该等情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况。
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
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期内现场检查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
质量                                     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
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   情况。
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富佳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1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履行情况                                 理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对富佳股份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
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行了核查,认为富佳股份己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齐全,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等符合公
司信息披露与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富佳股份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