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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佳股份: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04-21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额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交割期限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由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须经董事
会审批。
    (三)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
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负责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
理制度,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内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
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总体方案,根据审
批权限报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期间和金额
内,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交易方案。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计划,结合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
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询价与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四)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
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财务总监审批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确认。
   (五)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供交易清单,并在每
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财务部每月要开展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性评价,报财务总监
审核。
   (八)公司财务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及董事会,
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九)公司财务部应在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
报公司总经理和审计部。
   (十)公司审计部应每半年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公司授权
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外汇额度、价格情况,并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
保值业务净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将情况报送给总
经理及董事会,总经理应组织研究并制订应对措施与解决方案。审计部应认真
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